金融贷款业务的蓬勃发展
为中小微企业的经营
提供了有力保障
可是一些企业或者个人
却想着不劳而获动起了歪脑筋
近日
大庆高新区的林某
竟提供虚假贷款材料
骗取银行贷款
200万元
……
被告人林某在大庆经营一轮胎公司,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经营者。2016年3月1日,林某假借公司名义与大庆一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2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三年,用途为购进轮胎,贷款方式为商户联保。
随后,林某与大庆一经贸公司、一科技公司成立联保组,相互承担保证责任,并交纳保证金400050元。在申请贷款过程中,林某通过虚假轮胎订货单、订金收据等申报材料,最终获得了该笔贷款。
大庆高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以欺骗手段为公司获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经查,自2016年6月25日至2020年6月21日轮胎公司共还款961455.06元,其余贷款未能偿还,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38544.94元。
鉴于其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据此,大庆高新区法院遂以骗取贷款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时责令退赔银行1038544.9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